《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譬如,缺少信用修复的条款。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五年才能被移出,限制约束企业的时限过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满足了市场主体的愿望,建立了完备的严重违法失信信用修复制度。
一、意义重大 有利公平
信用修复是针对能够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者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勇于改正。这既需要失信者勇于悔过自新,又需要保障失信者有修复自身信用的机会,二者缺一不可。这样,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才能相得益彰。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不仅能够引导失信者及时认识到失信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而且帮助他们尽快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重塑信用,为构建诚信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管理办法》建立完备的严重违法失信信用修复制度,意义重大。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指明了方向。《管理办法》建立的信用修复制度,给大批失信企业重塑信用的机会,必将激发其活力,促进其发展。《管理办法》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到了实处。
统一全系统信用修复制度。由于《办法》没有信用修复的内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制定了相关制度。如原河南省工商局于2018年9月制发《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从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工作流程、信用约束到信用修复的申请书、核查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企业提交的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等,都制定了详细的内容。多个省份也相继印发相关文件,但内容不尽一致。《管理办法》的实施,结束了全国各地标准不一、做法各异的局面,有利于营造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秩序。
反映市场主体心声。各地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过程中,往往注重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忽视信用修复,无形中让当事人在接受信用惩戒后,因信用修复不及时,不得不背上“终身失信”的枷锁,明显背离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因此,企业唿声较高。《管理办法》回应了企业关切,满足了企业愿望。
二、精准施策 程序完备
《管理办法》在制定信用修复制度时,没有简单规定一个时限了事,而是在整体缩短时限的基础上,区别情况,精准施策。同时,还制定了完备的移出程序。
缩短移出时限。《办法》规定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时限是五年,《管理办法》将其缩短为三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破除了制度障碍,让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
制定提前申请移出的条件。如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更优厚的信用修复的条件。
细化移出程序。《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核实后方能移出。如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市场主体必须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审核并移出。如果不提前申请移出,满三年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规定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为保证信用修复工作严肃性,《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如第二十条规定:“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将继续受到惩戒。
三、宽严相济 严管优服
《管理办法》自始至终都体现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教育与惩戒、过罚相当的原则。如将一般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时限从五年缩减为三年;允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前申请移出等。这些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解决其堵点难点问题,帮助市场主体重塑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保证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还特别规定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体现了严格监管的要求。
总之,《管理办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顺应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满足市场主体愿望,制定的一部宽严相济、严管与优服并举的良法。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岳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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