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充分依据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北京市层面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吸收了其他省(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经验做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一些创新举措。
《办法》共分五章,分别从总则、信用评价、信用监管、权益保护、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办法》规定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内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等;旅游市场主体,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等级景区、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办法》中规定了评价维度和等级划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将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指南》,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AA(优秀)、AA(良好)、A(较好)、B(一般)、C(较差)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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