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等31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等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等31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上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广州”网站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广州”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广州”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逐步实现房地产行业失信行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依法禁止或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4.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5.指导金融机构获取惩戒对象信用信息,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6.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8.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19.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0.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
2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2.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3.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4.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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