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科技部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旨在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
《处理规定》适用于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秩序的单位和人员,针对科技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五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常见违规行为、违规情节区分及尺度把握、从轻从重处理原则、主次责任等分别做出规定。
其中,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包括: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
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明确提出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终止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或执行;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九条具体处理措施。
在联合惩戒部分,《处理规定》提出,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属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范围的,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将处理结果提请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部门依规进行联合惩戒。单位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人员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将其作为科技监督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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