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8日
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第五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第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其复印件;
(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四)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实施。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网络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证件: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疑似<个人隐私>错误”及其复印件);
(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
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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