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8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行为评价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业诚信水平,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内,市、区(含市空港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用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状态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服务(含施工图审查、含消防技术审查、验收评定)等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简称“市场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查询、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制订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认定、公开、共享及应用等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与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记录、归集、推送、应用等工作。
市住建监测研究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下称“信用平台”)。
镇街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与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本市建设工程消防等相关行业组织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通过信用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平台是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对接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七条 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目录,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在下列范围中采集: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注册登记信息、联络方式、资质、人员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
(三)行政管理信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及其他行政管理信息。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被列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所产生的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
(六)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设工程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等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而对市场主体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信息。
(七)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或诚信档案的信息。
(八)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九)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领域的科研成果、合同履约、项目业绩、编制标准(规范、技术指引)、获奖表彰等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应当纳入的信息。
上述信用信息中,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称为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它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报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得,不能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由市场主体单位自主录入和维护。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第(八)款规定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管理部门录入信用平台。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款规定的信息由市场主体单位自主诚信录入。
第九条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核验与报送。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信息依法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人员信用信息依法依规采集,原则上不公开。但经本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公开个人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必要脱敏处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通过信用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单位有权查询自身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单位非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单位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数据共享获得或提供信用信息的,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称的信用评价是指信用平台对市场主体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按计分情况,市场主体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一般(D)、较差(E)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单位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构成,计分基础分为70。信用平台自动获取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后,市场主体单位即可获得基础分。分值等级划分及释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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