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质监机构、在建高速公路及重点水运项目公司、相关试验检测机构:
根据今年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检测信用评价工作部署,我省即将开展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检测机构:在我省注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含2023年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
(二)检测项目:凡在我省进行了下列检测活动的省内外检测机构均应进行项目信用评价:2023年开展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授权工地试验室;竣交工质量检测、监督抽检、桥梁施工监控、成桥荷载试验、隧道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基桩检测、路基沉降观测等单独签订合同的现场检测项目。
(三)人员:在我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二、评价程序
(一)各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8〕78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3〕7号)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开展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合理确定参评项目、参评企业和人员,做到“应评尽评”。
(二)从2023年开始,同时启用部级评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评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两个系统平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三)各试验检测机构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自评并将《试验检测项目基础信息导入格式表》(附件8)EXCEL电子版材料发至11523336@qq.com,将部级《2023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1)、《检测机构2023年检测项目汇总表》(附件4)和省级《2023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5)报我局,同时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ttiis.cn:8083/)(以下简称部级管理系统)及“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76.40.80:7003)(以下简称省级管理系统)中填报检测机构(1月15日前)、授权工地试验室(1月20日前)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自评资料。
(四)各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应进行自查,并于2024年1月20日前完成自评,填报部级《2023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2)、《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3)和省级《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2023年对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检查情况进行评价,于2024年2月6日前将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项目受理监督的交通质监机构。高速公路项目和重点水运项目将评价资料报我局资信事务部,其他项目报各市州交通质监机构,各市州交通质监机构应及时填报及上传信用评价信息电子表格。
(五)我局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
(六)各市州交通质监机构根据对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信用评价,2024年2月20日前将复核评价情况报我局。
(七)各市州、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项目评价过程中评分≥95分的试验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应超过参评检测机构总数的30%(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项目可适当增加申报个数。
(八)甲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按程序上报交通运输部。
(九)省级评价工作说明
1. 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3〕7号)要求执行。
2. 采信依据
(1)招标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或经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2)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惩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3)部、省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4)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5)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6)司法机关对检测机构作出的司法认定意见。
(7)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1)(2)(3)(4)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5)(6)(7)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文件出具日期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前的应纳入评价)。
评价依据时间范围: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注意事项
(1)省级与部级信用评价标准不同,同一失信行为扣分标准不同。
(2)采信文件按部级信用评价标准扣分的,按失信行为描述对应按照省级信用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务必做到“应扣尽扣”。
(3)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公路水运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质量安全管理、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省级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总分)的基础上奖励加分,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其中国家级每次奖励1.5分,省部级1分,厅级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加分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
对参加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技术服务志愿帮扶工作且工作认真、数据翔实的检测机构厅将予以表彰。
三、有关要求
(一)部级和省级的信用评价工作分别依托于不同评价系统进行,各单位务必按照评价系统时间节点完成评价数据上报工作,并确保线上、线下资料准确一致。
(二)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是对检测机构进行动态考核的重要手段,各相关评价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复核工作。日常检查覆盖面不足的,2024年1月20日前各单位应组织全覆盖检查,并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出现瞒报、漏报评价等情况。
(三)各市州交通质监机构负责通知所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四)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如实上报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情况,未及时、如实填报自评资料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条款进行信用扣分。
(五)各相关责任方应对所有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随机检查,其中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和现场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评价。
联系人:肖玲芳,联系电话:0731-85887093。
电子邮箱:11523336@qq.com。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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