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或参与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等事项的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A级景区、星级饭店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用承诺归集、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自愿、一事一诺、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事项的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现场办理服务事项窗口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涉及行政审批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同步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指导相关主体开展信用承诺,并对其履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监管和反馈。
第二章 承诺实施程序
第五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信用承诺书》除包括社会信用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日期等基本信息外,应根据具体需要列举以下承诺事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中无违法违规、一般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信用承诺书》统一规范性文本。
第八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告知相关主体在申请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制办理,并告知相关主体违背承诺事项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申请采取信用承诺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信用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禁止采用信用承诺制。
第十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导相关主体在办理业务时按照规范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应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业务处(室)存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主体的信用承诺书。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谁受理(审批、处罚),谁公示”原则,及时将相关主体已签订的《信用承诺书》上传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分类归集、存档。在上传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做好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信用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社会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社会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等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抽检、舆论监督、实地验收等工作对相关主体践诺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主体践诺信息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度的宣传教育,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相关主体主动承诺意识,引导相关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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