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3号)、《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函》(穗政数规字〔2021〕1号)的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
sjwjjc@g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行业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3号)、《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函》(穗政数规字〔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
第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采用“先行先试,适时推广”的方式,先选取在城市道路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试点,逐步推广。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
第四条 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为《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函》在城市道路建设行业领域应用时的计分规则,对应该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规定的三级指标“A401本行业信用评价信息”“B2交易行为信息”“B3履约评价信息”项,依据本计分规则计算得分直接纳入对应指标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信用信息计分规则,及负责市本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及异议、投诉处理。
各区(含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交通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建设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及异议、投诉处理。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照市区分工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行业各方市场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认定及异议处理。
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行业各方市场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认定及异议处理。
第七条 市道路研究中心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管理账号、数据对接、维护更新等;依据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负责城市道路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八条 市市政公路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合同发包方)依据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负责合同实施主体履约信息记录、认定、评价和异议处理。
第十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函》的计分规则,采集相应的数据,并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各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实行“谁提供,谁负责”,须认定后使用信用信息实行“谁认定,谁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实行综合评分制,依托管理平台,按一个季度作为一个评价周期,对被评价人信用状况进行行业信用综合评价。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包含“A401本行业信用评价”“B2交易行为信息”“B3履约评价信息”三项评价指标。每项评价指标按百分制计算。已在管理平台注册,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没有加分或扣分记录的企业得该指标项的基准分。
在每个季度第1天(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零时由管理平台自动对上一个季度三项指标自动进行评分计算,并将结果推送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最终评分结果,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三条 相应指标项得分=基准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四条 “A401本行业信用评价”包含表彰奖励信息加分项、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项。基准分为80分,加分项最高为20分,扣分项扣至该指标为0分止。
“B2交易行为信息”包含交易行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基准分为100分,扣至0分止。
“B3履约评价信息”包含良好行为加分项,不良行为扣分项。基准分为80分,加分项最高为20分,扣分项扣至该指标为0分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作为表彰奖励信息计入“A401本行业信用评价”对应项。
(一)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最近2年内(从评价时点回溯2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国家相关部委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得3分;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得2分;受广州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交通项目主管部门表扬表彰奖励的,每次得1分;
(二)最近2年内(从评价时点回溯2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在广东省或广州市或所属区交通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检查,或与建设相关的督查检查受到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得1分。
(三)最近年度内企业参加市政交通工程建设行业举办的“羊城工匠杯”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一等奖的得0.5分;获得团体二等奖的得0.4分;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得0.3分;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得0.1分。
同一个企业同一个事项获得多个表彰奖励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一次得分;同一企业不同项目获得表彰奖励的,按次计算得分,以上三项总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信息,及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市、区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处罚的信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拟定并公布。
在试行期间,《城市道路建设行业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施工企业;《城市道路建设行业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每项每次扣10分。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标准详见《城市道路建设行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每项每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指评价人按照本评分规则工作指引的标准,对被评价人履约行为的评价。评价包含对合同实施方良好行为、表彰奖励的记录和加分,及对合同实施方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扣分。试行期间按《城市道路建设行业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认定标准》《城市道路建设行业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认定标准》执行评价人可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或合同中约定加减分细则。
履约评价范围为最近2年内(从评价时点回溯2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完成质量验收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或者在评价时点未办理质量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第十八条 在每个有效评价周期内,按以下原则计算得分:
(一)在某个评价周期内已公示无异议的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或履约评价信息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进行相应加减分,已进行加减分的上述信息不重复计算。
(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自公示无异议后,自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进行相应扣分,计至有效公开期结束为止。
(三)表彰奖励信息自公示无异议后,自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进行相应加分,计至有效公开期结束为止。
第四章 认定和公示
第十九条 各市场主体自行登录“广州市交通项目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注册,网址为:http://112.94.68.79:8088/entHome/index。按要求录入名称、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地址、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业绩、获奖、表彰奖励等基本信息。各市场主体在录入前应在线上签署《告知承诺书》后方可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见管理平台的《广州市交通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库操作指引》。由市道路研究中心进行符合性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经2次退回仍不改正的,相关信息不予采集。
第二十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表彰奖励信息,在管理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管理平台自动采集数据,无须市场主体申报。其余的表彰奖励信息由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各市场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录入管理平台,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经2次退回仍不改正的,相关信息不予采集。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信息,及招投标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负责在管理平台中录入、认定。履约评价信息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由相应的建设单位(合同发包方)负责在管理平台录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合同发包方)对合同实施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每个合同计算一个得分。被评价人在同一评价人有多项合同的,按单项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计算得分;被评价人有多个评价人给予的履约评价得分的,以加权平均分为最终评价得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自信用信息录入(指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记录的信息)或者审核通过(指需审核后生效的信息)次日零点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在管理平台中新增信息或变更已录入信息的,自信息录入次日零点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用实时记录方式,由相应单位负责录入管理平台,录入的时间与行为发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场主体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录入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应在管理平台线上申请,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包含:异议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异议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异议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申请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申请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因异议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的,异议受理人应自收到异议申请次日零点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异议申请,并注明详细原因。
对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次日零点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上作出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申请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异议回复意见次日零点起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职责的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市、区交通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理城市道路建设市场主体提出的信用信息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异议申请及处理意见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应为投诉事项的当事人。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接收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收投诉书次日零时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对材料不齐或者需要补正的,受理部门应当将投诉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条 投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接收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
(二)投诉人不是所投诉事项的当事人;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名称、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书不是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或投诉书未加盖公章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没有按规定先提出异议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件次日零时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充分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请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对双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对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在管理平台中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视作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异议或投诉受理部门如经核实发现公示信息确有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做出异议处理意见或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作出变更或撤销。信用信息经公示确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将被推送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城市道路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申报、记录、认定、采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符合第十五条情形(一)(二)的表彰奖励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符合第十五条情形(三)的表彰奖励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三)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城市道路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部门应在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评分规则工作指引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在试行阶段,以施工、监理企业为试点进行试评价。根据试评价的具体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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