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价对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评价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依托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江西住建云”平台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和应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分值由企业基本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30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每日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分设定
(一)企业基本信息分(70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获得基本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30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由工程业绩、企业获奖、安全质量标准示范、技术创新等组成,具体见“良好信用分值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获得良好信用加分的,依据应当来源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江西住建云”平台。
(三)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实行扣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全国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见“不良信用分值表”(附件2、附件3)。
四、信用采集与处理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采集和报送工作,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汇总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瞒报、漏报、误报和迟报有关信用信息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提请问责处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自动计算分值。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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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投标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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